问答|政府采购哪些项目需要审计?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11-21 11:06:05

什么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审计介入进行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出现审增或者审减金额的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近日,山东某系统举办2024年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特聘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进行现场授课。在答疑环节,曹石林针对培训人员关注的五个实操难题进行了解答。

一、什么类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审计介入进行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出现审增或者审减金额的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审计机关可以对采购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对采购项目(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专项审计。不存在什么类型的项目需要审计之说。

审计机关主要审计的是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一是审查采购预算与计划:是否存在计划外采购;是否突破经批准的采购预算。二是审查采购执行方式:是否将集中采购化整为零变为自行采购;是否存在采购程序不合规;是否将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变为非公开采购;是否存在采购价格不合理和收受回扣等问题。三是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门槛,指向投标人;是否存在指定特定商品或品牌问题。四是审查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相符;是否中标后将项目分包;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五是审查采购实物数量与规格:是否帐实相符;是否货不对板。如果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供应商的中标金额是经过政府采购竞争程序最终确定的,审计机关不能审增或者审减金额。审增或者审减相当于为项目定价,供应商失去竞争,让政府采购流程流于形式。

二、根据有关规定,评分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对于货物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定是否必须与质量有关联,比如售后服务、网点、应急服务、人员情况、生产设备等,能否作为评分因素?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的设置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来确定,如题干所述应急服务、生产设备、人员情况。此外,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供应商在本地具有营业网点”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方面,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均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标的的商务要求方面,履约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如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三、在多个货物品类招标中,往往重要参数和一般参数数量较多,应如何设定分值,避免分项汇总未与总分值对应的情况?若评分标准中规定基本分扣完为止,合适吗?

答:对于动辄几十、成百上千项技术指标的招标文件,如果采用技术要求总条款数量与评审因素权值平均赋予分值,每一项指标分摊的分值甚少,可能仅有零点零零几分,起不到约束供应商最大限度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作用。但是,赋分分值也不是可以人为随意规定的,不一定要采用平均赋予分值的办法,具体每一个指标应赋予多少分值,应根据该项或者该类指标的重要性,合理分配分值。每项指标的分值不一定相同,但赋分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

所谓反向扣分采用减法计算得分,是指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根据不响应程度以该评审因素的权值分为基本分进行扣分;法律没有规定评审标准应当采用反向扣分,或者正向赋分,因此,采用哪种方法都是可以的,但关健点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分因素相对应。如果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分值60分,每一项偏离扣5分,扣完为止,因而倒推技术评分项只有12项。一是该招标文件非实质性技术参数有120项,只有120项中任意12项偏离扣分,难道120项中每一项指标的重要性和对采购结果的影响程度都一样吗?显然不是,可见评审标准的设置是不科学的;二是因为12项偏离就可扣60分,若偏离多于12项则无分可扣,对于少于和等于12项偏离的投标文件的评价是不公平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项相对应,进而不合理。修改后的评审标准采用平均分摊分值的办法,没有区分指标的重要性,也欠科学和合理。

该问题在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第431期有详细解读。

四、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报价为0的情况,可以吗?评标委员会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报价应如何判定?

答:供应商的报价不得是0元。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有偿取得”,0元会让采购变成“无偿取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0元中标相当于采购人接受了供应商的给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评标委员会针对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也可以让报明显低价的供应商做出能够诚信履约、质量服务符合要求的承诺函。

五、如何准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

答: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从购买主体来看,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从承接主体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相对扩大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是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从购买内容来看,政府采购服务既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则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主要联系在于: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其实判断哪些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比较简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第二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一是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二是服务内容列入了当地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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